“‘诚信采购’‘阳光采购’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市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建设,推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诚信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不断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各个环节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等。”河南省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强化合同签订与执行
在采购前期准备阶段,《通知》明确,采购人要严格落实“无预算不采购”的要求。采购计划申报前要搞好项目论证,明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做好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预算评审、价格评估、绩效评价等先期工作,明确采购数量、采购方式选择理由及依据等情况。同时,要明确项目的技术、服务、安全等需求,避免因招标前评估论证不充分导致合同签订或者合同验收出现纠纷和问题。
在采购实施阶段,《通知》提出,要强化信息公开,营造良好采购环境。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全要素信息公开机制,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意向、采购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全部公开。要依法设定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落实公平竞争要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阶段,《通知》强调,要强化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诚信履约。例如要求: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备案;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展实质性验收;等等。
21种行为属严重失信
根据《通知》,采购人失信行为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两种。其中,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未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未中止履行合同;未依法依规整理、保管、处置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等6种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未依法实施或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经论证及监管审核采购进口产品;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等21种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此外,《通知》还提出三点具体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采诚信管理;二是加强信息收集,建立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三是督导整改落实,强化失信惩戒。其中,《通知》要求,对采购人的一般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发出提醒预警,提出明确整改要求,指导采购人改进工作。对采购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及时约谈采购单位的相关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